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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签订0元转让股权协议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4-03-19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如认定确实只是为了办理变更手续而签订的,则不生效。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当事人为了过户再另外签订一份协议的情况,这些协议都是不生效的,不能要求按照该协议履行。如下面这个案件,莫某转让股权给杨某,签订协议约定价格40万元。一个月后又签订了一份协议,金额变更为0元。后杨某支付3万元后不再支付,并辩称发现了公司债务,故双方协商变更了股权转让款为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发现了公司债务,该份0元转让协议应是为过户而签订,判决杨某支付剩余转让款37万。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对价如何确定,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莫某(出让人)与杨某(受让人)于2022年5月2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莫某以40万元价格将明某公司51%股权转让给杨某,当日,杨某向莫某支付3万元,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后双方当事人及朱某于2022年6月3日签订《股东转让股权合同书》,重新约定股权转让比例,并约定转让对价为0元。杨某主张是由于莫某隐瞒了经营期间越权代理至公司负债的情况,故双方协商变更股权转让对价? 但杨某提交的证据既不足以证明莫某存在越权代理至公司负债的行为,亦不足以证明双方因此重新协商过股权转让对价? 从双方当事人对第二份协议签订原因的陈述来看,虽双方认为起因不同,但均确认协议目的是为将部分股权变更登记至朱某名下。结合杨某未主张莫某退还已支付的30000元股权转让款的事实,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双方协商变更股权转让对价的情况下,本院采信莫某所述第二份协议仅是为便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而签署,双方未对股权转让对价作出变更约定。因此,本院判令杨某向莫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7万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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