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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已多年才说拖欠转让款合理吗?

发布日期:2024-03-18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合理。任何交易的履行,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如超过合理期限再提有什么问题,需提供确切证据法院才会采信。如下面这个案件,陈某2016年将股权部分转让给关某,关某当年就参与公司管理并分红。后2021年,陈某起诉关某说还有几万转让款未付要求关某付。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陈某提供证据,2016年股权转让当时只有3万元的流水。但双方之间多年来往来款项频繁,存在以其他款项抵偿转让款的可能。且关某多来年参与公司管理,正常分红,如真的拖欠转让款,陈某多年未提不合常理。判决驳回陈某要求支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某(受让人)、陈某(出让人)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陈某将持有勤某公司49%的股权以9.5万元转让给关某? 关某主张已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9.5万元,并提供了黄某出具的《收据》、转账凭证等证据,并对付款的方式、时间、金额等进行了说明? 勤某公司、陈某辩称仅收到其中的3万元,但是从陈某与关某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共同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并按照50%比例享有资产收益的事实来看,当时勤某公司、陈某系认可关某享有股东权利,现于诉讼中辩称关某未支付大部分股权转让款,显然有悖常理? 因此,本院采信关某的主张,不采信勤某公司、陈某的辩解,确认其已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9.5万元? 由于关某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现请求陈某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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