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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哪些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发布日期:2024-03-15    作者:黄维宝律师
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补充: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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