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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立案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24-03-07    作者:黄维宝律师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补充: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侵犯客体是国家的邮政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邮政工作人员违背国家法律赋予其的职责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邮电工作人员。即国家邮电部门的干部、营业人员、分拣员、接发员、押运员、接发员、搬运员等。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如果是过失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邮件延误投递的,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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