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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的生育津贴,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2024-03-06    作者:黄维宝律师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生育津贴系女职工因不能工作而通过生育基金或单位发放的代替工资的费用。该费用数额及形成原因依托于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女方的生育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补充:
  产假工资是指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生育前的原待遇支付的工资。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先行向劳动者支付产假工资,后持劳动者提交的相应材料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高于劳动者可享受的生育津贴数额时,用人单位无须再将领取的生育津贴支付给劳动者;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低于劳动者可享受的生育津贴数额时,用人单位应将已经支付的产假工资折抵后向劳动者支付剩余的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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