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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小轿车在正常行使过程中发生自燃,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4-03-06    作者:崔新江律师

《公安部关于对交通事故火灾如何进行统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驾驶员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应按交通事故统计。机动车在静止状态下燃烧、或因电气、供油系统故障,司乘人员在车内使用明火不慎、违法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外界明火引燃车辆以及交通事故现场处置过程中引燃车辆外泄燃油、载物,导致燃烧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统计范围,应按火灾统计。”
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就火灾原因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便宜性原则。

根据生活经验和基本常识可推知,车辆在发生轻微碰撞的情况下,应不会发生车辆燃烧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本次事故原因是刹车系统故障导致轮毂过热引燃可燃物所致,因火灾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属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已经及时通知了被告,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作出核定并进行理赔。
因被告未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理赔引起本案纠纷,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确认:起火原因为车辆制动系统故障。
该车在正常行驶状态下发生燃烧,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系车辆制动系统故障,目前也无证据证明故障的出现系有外界原因或者使用不当所致,故可推定产品质量存在缺陷。
《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涉案车辆在保养完成的当天即驶往XXXXX市装运货物,行驶过程中发生火灾,XXXX市公安消防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已认定起火原因为车辆制动系统故障,消防大队系对火灾进行扑救的法定机构,本案火灾事故认定书系XXXXX市公安消防大队经现场勘验、仔细甄别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职权所作出,具有法定效力,法院予以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版)》第四条第六项(不过,现行有效规定给删除该规定条款了)“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就涉案车辆的不存在产品缺陷及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等承担举证责任,现两公司均未就此向法院举证证明,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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