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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24-02-28    作者:黄维宝律师

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律师补充:
  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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