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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24-02-25    作者:黄维宝律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律师补充: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内容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法条将其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行为主体是有义务向他人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与单位,既包括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也包括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与单位。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因失误而漏发劳动报酬的,不成立本罪。但是,在发现漏发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不妨碍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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