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签订了聘用合同,不等于劳动关系存在,还需要有提供劳动服务

发布日期:2024-02-22    作者:崔新江律师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须负举证责任,但该举证责任因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所处地位弱势而成为基本举证义务。
首先,聘用合同,仅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双方劳动关系并不因此当然建立,实际提供劳动才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关键,即魏XXXXXX与新疆XXXXXX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建立,仍需考量双方劳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并不能因为新疆XXXXXX有限公司为魏XXXXXX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而依此判断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且魏XXXXXX提交的养老保险缴费账单显示,在其主张的与新疆XXXXXX有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案外两家单位分别为其缴纳不同期间社会保险费,故该证据不能证明魏XXXXXX主张的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其次,对于魏XXXXXX提交的微信记录,新疆XXXXXX有限公司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根据微信记录的内容也显示的是融资事宜,这与魏XXXXXX与王XXXX及新疆XXXXXX有限公司融资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相吻合,而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魏XXXXXX自述的职务及岗位职责并不相符,故该证据亦不能证明魏XXXXXX主张的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

再次,作为劳动者,魏XXXXXX自述,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在为新疆XXXXXX有限公司提供劳动两年有余的时间里,从未领取过工资仍正常上班,这显然有违常理;况且魏XXXXXX作为新疆XXXXXX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属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两年有余,亦无法提交任何其参与公司管理、经营的有效证据,难以采信;另,2016年12月,魏XXXXXX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与新疆XXXXXX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就融资服务合同纠纷与新疆XXXXXX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并获得服务费。现魏XXXXXX又以劳动者身份向新疆XXXXXX有限公司主张劳动关系存续并要求新疆XXXXXX有限公司支付工资680000元,前后做法自相矛盾,挑战经验法则,如依魏XXXXXX主张,一次劳动,可以获得两笔费用,有违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综上,魏XXXX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与新疆XXXXXX有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至2017年3月,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