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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法律解析

发布日期:2024-02-20    作者:张富乐律师

1.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注: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3.取保候审的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4.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被取保候审人的酌定义务:办案机关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的一项或多项酌定义务:(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讯;(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6.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经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7.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8.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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