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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挂名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还能起诉涤除身份吗?

发布日期:2024-01-24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能了,如果不是股东,单纯挂名法定代表人,在提供充足证据(挂名和已走过内部更名程序)下,法院的可以判决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但如果同时挂名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法院一般不支持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不支持。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吴某诉请涤除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首先,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举、更换和登记是公司内部事务问题,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自治规则,也是公司治理的准则。一般情况下,公司内部事务原则上应由公司自治机制调整,当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失灵时,司法才可以有条件地介入并提供救济。本案中,吴某仍系园某公司持股70%的股东,吴某自认基于朋友情面关系担任园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即本案并不存在被冒名登记等与实际不符的情形,故吴某对于其法定代表人职务的任免应当先通过公司内部治理程序解决,在吴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已经经过公司内部救济无果的情况下,径直寻求司法介入公司内部治理有违公司自治规则? 其次,园某公司因涉及多宗执行案件且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吴某亦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吴某在起诉状中表示园某公司因疫情影响校区关闭、家长在工商部门投诉而导致该公司被工商部门纳入风险公司锁定而无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和股权转让而企图请求司法介入,即吴某直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并无合法事由? 最后,吴某自愿担任园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职务且已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对外产生公示公信效力,吴某接受上述任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至于吴某是否有参与园某公司经营管理并不影响本案处理? 吴某请求涤除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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