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电线容易涉嫌不同罪名
发布日期:2024-01-24 作者:陈亮律师
同样是偷电线,容易触犯不同罪名,处罚结果也大不一样,下面我们具体探讨一下。
一、 不同罪名
原则上不带电的,未投入使用的,属于盗窃,带电的属于破坏电力设备罪,临时停电平时正常通电的定性也认为是通电、运行的设备,当然还有其它一些特殊情况。
二、 处罚结果不一样
盗窃根据犯罪金额量刑,一般三年以下,数额达到标准三年以上甚至更高。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年以上甚至更重,看出来它主要看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相比而言,破坏电力设备要重得多。过失破坏电力设备和偷电线两码事情,不在讨论范围。
三、 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核心区别
一般认为盗窃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需要综合确定,是否带电仅仅是一个参考因素,还要看实际情况。
四、 不包括未交付使用、尚未安装完毕的电线
如果盗窃这种电线,属于盗窃罪调整范围。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在组织卖淫罪当中,SPA项目(手淫、口交、胸推)是否认定为卖淫
- 房产赠与涉及到的税费负担
- 深圳三男一女聚众淫乱 最终获刑七个月
-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 九民会议纪要全文(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2014年盗窃罪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审理强奸罪的司法解释汇编
- 27岁小伙被五旬大妈骗同居
-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T521-2004)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
- 老公强迫老婆玩3P如何定性
- 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 举报电话——最高法院、检察院、公安部、中纪委、中央各部委、中央电视台、中央各权威
- 合肥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联系电话、地址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