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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24-01-14    作者:黄维宝律师

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六)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七)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八)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利于征信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审慎性原则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依法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经批准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律依据】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第六条 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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