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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有点区别

发布日期:2024-01-06    作者:陈亮律师

法律规定了这两种责任,然而这两种责任毕竟有一定的区别,本文尝试叙述一下,供参考。
一、 是否从属性不一样
一般认为,连带责任是第一位的责任,其本身就是债务人,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具有从属性,其从属于主债务,本身是第二位的保证责任。

二、 是否可以追偿不太一样
一般的连带责任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要求承担应该承担的部分,而连带责任保证原则上不能向共同保证人追偿(有特殊的几种情况可以追偿),但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

三、 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约定
由于连带责任非常重,因此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而连带保证责任原则上要约定,没有约定,可以从具体条款中判断有无让债务人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如果有,一般保证,没有则是连带保证,意思不清的,属于一般保证。

四、 和债务加入也有一定的区别
连带责任、连带保证、债务加入都有紧密的联系,但是也有一定区别,特别在生效要件上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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