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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发生纠纷

发布日期:2023-12-24    作者:孙心远律师

2022年10月,张某通过刘某的快手直播间得知石某欲出售某轿车,后张某通过刘某介绍与出售人石某进行协商,双方对车况、价格、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专门约定“车辆原版原漆、无事故、无水淹火烧,债权无纠纷,如出现车主或其他债权人等把车弄走等情况丢车包赔”,后张某将购车款支付给石某,石某向张某交付车辆。后因涉案车辆登记车主未按期偿还某公司债权,涉案车辆被该公司行使质押权予以收回。2023年3月,张某以刘某、石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二人共同返还购车款及利息等诉求,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在本案中并非车辆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仅仅是促成了交易发生,故仅判决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张某购车款及利息,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临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是否应承担车辆丢失后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石某出卖给张某的案涉车辆因抵押权人某公司将车辆开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双方约定丢车包赔,故对张某要求石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张某起诉要求刘某共同承担车辆损害赔偿责任。张某通过刘某快手直播平台了解车辆销售信息,但并不是直接向刘某购买涉案车辆,而是由刘某提供石某信息后与石某协商达成车辆买卖合同,此时缔结网络车辆买卖合同的双方是张某与石某,二人之间形成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因刘某在此过程中并未参与合同订立,没有参与对车辆品质、车辆价款、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不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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