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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给予安置补偿是应当履行的职责,不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3-12-17    作者:闫国田律师

最高法明确:给予安置补偿是应当履行的职责,不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
有些朋友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很多年过去了,房价都上涨了很多,安置补偿款却仍然没得到,回迁房也没落实。此时,当初征收时的行政机关领导换了很多任,拆迁办也都不见了。面对行政机关对补偿安置协议的怠于履行,老百姓就只能消极等待下去吗?等到被拆迁人反应过来要起诉的时候,往往已经多了数年之久,此时过了诉讼时效吗?还能提起诉讼吗?
最高法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9030号】明确,给予被征收人予以安置补偿系征收人应当依职权履行的职责,不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故给予被征收人予以安置补偿系征收人应当依职权履行的法定职责。一般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存在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特别是在行政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申请时,行政机关更应及时有效履行。此外,行政机关对其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亦不因行政相对人的履行申请而转变为依申请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即此种情形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起诉期限。
在前述案件中,值得肯定的是,陈先生与行政机关签署了安置协议,权益从行政诉讼方面进行救济,有利于补偿的落实。
其次,协议签订过程中,明确涉及咱们自身重要利益的条款,例如安置房交付时间、安置房能否办证、安置房质量是否合格等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并具体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的陈先生并未约定交房时间和违约责任,其实是非常不利的,在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违约责任是拆迁户日后可以获得足额补偿的重要保证,补偿协议当中约定违约金可以制约拆迁方不敢违约,也可以在拆迁方违约后使拆迁户获得较合理的补偿。
律师提示大家,协议的签订意味着补偿安置条件的认定,签完再后悔则非常被动。拆迁户若想在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避免因签订的补偿协议而承受财产损失,需要找到能够判定该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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