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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凶宅”,该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3-12-15    作者:杨小静律师

买房是件大事,很多人奋斗一生只为一套房。
但如果不小心买到一座“凶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2015年1月,王女士着手为即将新婚的儿子买房。因为婚期定在十一期间急于交房装修,经过一番考察,王女士最终选定了一处地理位置佳、小区环境优美的二手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王女士支付了购房款以及契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费用350多万元。

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以后,满怀对儿子幸福美满生活的期许,王女士开始操持装修房屋。
某天与同小区邻居闲聊时得知,自己所买的这所房子里曾经有人跳楼自杀。
想到自己花了毕生积蓄给儿子买的婚房,居然就是传说的“凶宅”,王女士越想越窝火。
房子里有人横死过非常不吉利,怎么能让自己的儿子、未来的宝贝孙子生活在这样的房子里呢,于是王女士找到房屋中介和出卖方李某,想要解除《购房合同》。

房屋出售方李某承认,三年前自己的妻子从该房屋的窗户跳楼身亡,但他认为,死亡地点并不在屋里,况且谁家没个生老病死,没有哪条法律规定房子里死过人,房子就不能卖了,凶宅就是封建迷信的说法。
那么,王女士到底能否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呢?


“凶宅”是指与非正常死亡事件具有一定联系的房屋,并非法律概念,而是日常生活中人们追求喜庆吉祥、忌讳死亡和趋利避害心理而演化的产物。
对凶宅予以特殊注意,并非主观的封建迷信,而是属于客观的公序良俗。


实务中一般从如下两个角度对凶宅进行认定:
一是死亡形式,非自然生老病死之外的死亡,包括自杀和意外死亡;
二是死亡地点,死亡发生在房屋内,或死亡结果虽未发生在房屋内,但非正常死亡与该房屋有较大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会影响购房人使用该房屋的心理感受,也会降低房屋的交易价值,属于交易房屋的重大瑕疵,出售方在交易时负有披露义务。
李某在交易时隐瞒房屋瑕疵,致使王女士违背真实意思和期待,与其订购房合同,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据此,王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购房合同,由李某返还购房款,个税、契税等各项相关费用,并赔偿王女士装修房屋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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