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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如认定不是借款,法院会查明款项性质吗?

发布日期:2023-12-14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会,法院只需要查明是不是借款,如果能认定不一定是借款,就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至于具体是什么款项,需双方另案起诉处理。你主张是什么性质,就起诉什么案由,法院就审理款项是不是该性质,法院只会按你主张的性质来审理,成立就支持,不成立就驳回,法院没有义务帮你认定款项性质。所以很多人一笔款子打了很多官司,一会起诉合伙纠纷,一会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会起诉不当得利纠纷。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起诉被告还款5万多,被告抗辩不是借款,是合伙分红款,并提交了合伙沐足项目的转让协议和证人证言,法院最终认定款项不足以认定是借款,可能是其他性质,判决驳回原告败诉。张律师提醒:法院不需要确定款项到底什么性质,只需要认定可能不是借款,就可以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了。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张某郭某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张某主张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生效应具备两个条件:一、双方之间有借贷款项的一致意思表示;二、出借人实际提供款项? 本案中,张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仅证明张某郭某转账53300,张某仍应就与郭某之间存在借贷款项的一致意思表示进行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张某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郭某抗辩称张某郭某合伙经营某酒店沐足项目,张某负责财务工作,本案转账系合伙的分红,郭某提供了《转让协议》、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郭某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虽不足以完全推翻张某的主张,郭某就其抗辩已经完成初步举证,其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足以打破53300元款项系张某郭某出借款项的唯一指向,且结合张某郭某之间存在另案诉讼的情况,足以动摇关于张某郭某53300元款项达成借款合意的内心确信,因此院认定张某仍应就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及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张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并未体现郭某就涉案的每笔款项向张某提出借款? 综上,张某未能就其与郭某之间已达成借款合意的事实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张某主张其与郭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要求郭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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