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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的秘密——从一份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谈起

发布日期:2023-12-09    作者:赵丽律师

今天本律师收到LH市中院的短信链接,打开链接映入眼帘的是“维持原判”。本律师高兴的几乎要跳起来,要知道该案件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省高院发回重审、LH市中院发回重审、LH区法院一审、二审七次审理,终于迎来胜利的曙光!
    本律师多年来养成了一个好习惯,这个习惯也是本律师作为实习律师时,本律师律所的一个成功的合伙人律师教诲本律师的“要认真仔细研读每一个判决书,研读判决书的说理释法,甚至引用的法条”,这个成功的合伙人律师曾经感慨的说“他曾经发现判决书引用的法条是错误的法条而上诉成功”。于是本律师也根据他的教诲养成习惯,打开短信链接判决书,仔细研读。
不看不知道一看还真吓一跳,判决书虽然认定本律师代理的公司与受害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认定本律师代理的公司与受害人存在劳务关系,也即认定本律师代理的公司是受害人的用工主体。而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但本律师代理的公司是将劳务分包给有资质的承包单位,且闺蜜律师代理的公司也没有招聘受害人,没有给受害人发工资,没有管理受害人,法院怎么判决认定闺蜜律师代理的公司与受害人是劳务关系呢?! 
    本律师急忙与代理的公司联系,说明利害关系,让他向领导和单位法律顾问汇报,是否因法院错误认定劳务关系而提出再审,且受害人非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公伤亡的。 
    一定要仔细研读判决,判决书里面的内容玄机可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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