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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散伙清算时,未出资的还要出资吗?

发布日期:2023-11-28    作者:张静律师

广州律师解答:要。合伙人本应出资却未出资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合伙债权的一种。合伙清算时,可要求未出资的合伙人先出资,再清算。或直接抵扣也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这样处理的。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郑某与张某签订的《股东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张某主张《股东合作协议》已于2018年6月15日解除,但《股东合作协议》约定股东合作协商暂定为5年,双方才可以协商方式转让或退出? 在没有证据证明郑某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张某单方主张解除合同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张某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未完成投资,郑某也确认公司已经结业,现合伙人的合伙目的客观上已无法实现,郑某要求解除《股东合作协议》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合伙关系解除?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根据上述规定,在终止合伙关系时,应对合伙财产应进行分割? 分割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本案中,张某应当按照《股东合作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属于合伙财产,现双方解除合伙关系,张某未出资部分应作为合伙财产,用于清偿合伙债务,郑某要求张某直接向其支付未出资部分款项以及相应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双方散伙后,负责经营的郑某应当提拱财务账册、支出凭证等,由双方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如合伙体存在亏损,张某应将剩余尚未出资部分的款项用于弥补亏损。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郑某支付款项1219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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