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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加速到期中的债务如何理解

发布日期:2023-11-23    作者:陈亮律师

股东出资中的加速到期非常重要,经常涉及股东的许多法律责任,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
一、 相关条文
《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二、 必须是债务产生以后
并不一定是债务经过发生生效判决认可为准,而是强调一种事实状态,公司确实已经有该笔债务即可,如果公司债务产生之前延长股东出资期限,一般不能要求加速到期。

三、 债权人可以起诉要求撤销延长出资决议
因为该决议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但是该诉讼还有一些理论不太清楚的地方。
四、 之前的出资是不是马上到期
该问题的实质是股东出资恢复至原始期限还是马上到期,个人认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对恶意延长出资的一种惩罚,既然恶意延长期限,原来的期限利益不再保护,出资应该马上到期,否则,所有股东都恶意延长期限,大不了恢复到原来期限,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最高院纪要精神,当然,这仅仅是个人意见,未必正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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