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导致做流产手术能索赔吗?
发布日期:2023-11-13 作者:张静律师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告明知被告已婚,仍与被告保持婚外情关系,原、被告对此均有过错? 原、被告自愿发生性关系致怀孕,并做人工流产手术,原、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知晓且应当知晓自己所作出的行为产生的相应的后果,并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因人工流产手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
原告的损失经本院核定如下:
1、医疗费? 原告主张其因第三次人流产生医疗费2552.9元,有医疗费票据、门诊费用清单、发票遗失证明相对应,本院对该金额予以确认?
2、误工费? 原告为适龄劳动力,其因人流术就医及恢复,客观上必然造成误工? 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工作及收入情况,本院酌定按照当前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月计算? 原告虽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误工时间,但参照《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第一条之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原告主张每次人流手术误工时间为15天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告三次人流手术的误工费共计3150元(2100元/月÷30天×45天)?
3、营养费? 原告实施三次人流手术,术后确有加强营养辅助身体恢复的必要性,故原告主张营养费合法合理,本院酌情认定每次人流术的营养费为500元,三次人流手术的营养费合计为1500元?
4、精神损害抚慰金? 现有证据显示原告是在知晓被告已婚的情况下仍与被告发生不正当关系并致使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放任该损害后果的出现,其自身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上述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合理损失共计7202.9元,应由被告承担一半的损失,即被告应赔付原告360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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