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及网店店铺商家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侵权图片字体侵权著作权服务版权
近期很多商家朋友咨询网店遇到侵权的问题,ECLAW电商研究院一直致力于这种专业行业,对大家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对于遇到真的侵权问题,维权纠纷,建议商家要及时积极应对,审核收到的函件、传票等,看证据材料是不是店铺所为,如果是要积极与对方进行有效沟通,降低赔偿额。
一、电商平台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1、著作权侵权
相较于作品传统的存储及传播方式,当今社会大部分作品主要以电子化形式进行存储与传播,是故电子化后的作品更容易被复制与传播,大大降低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实施侵权行为更为便利,也造成了在电商活动中著作权侵权涉及的相关权利的主要集中在复制权、传播权与发行权等权利中的现象。
2、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电商经营活动中知识产权侵权频发的“高风险区”。这是由于电商交易活动是通过线上平台完成的,除了卖家在平台披露、介绍的信息外,买家在收到货物之前,均无法判断所购商品的真伪、质量优劣,而只能通过对品牌信任与依赖来实现对商品的判断所造成的。正因如此,不少电商企业往往会利用他人知名商标或品牌已有的影响力,来混淆消费者的视听。
实践中,企业侵害商标权行为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将店铺名称或网站域名注册成与商标权人的商标一致或近似、在产品介绍时使用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售卖标有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销售仿冒产品等行为。
3、专利侵权
在电商活动中,专利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假冒、销售专利权人的产品;未经权利人许可,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制造他人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专利方案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等等。虽然专利侵权的占比不高,但一旦为认定为存在侵权行为,就会掀起不小的波澜,涉案金额也较大。
4、不正当竞争
(1)市场混淆行为
在网络世界中,由于物体、字符、标识等表现形式的电子化和网络易模仿、易复制等特性,增加了制造场混淆的机会和手段,网络环境下新型的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层出不穷。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混淆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1)域名抢注和混淆。
域名抢注是将他人的商标、厂商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网站名称、名人姓名等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再高价出售给商标、厂商名称所有者牟利。域名混淆是利用与他人知名的商标、名称、网站地址近似的域名或地址达到混淆、引诱、误导消费者访问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目的。域名抢注在互联网进入中国后不久的一段时间大量存在,不少机构和个人专门从事此类行为,把中国大量的知名商标等注册为域名,等待高价转让。随着法律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此类行为逐渐减少。
案例:真假开心网案。2008年3月,北京开心人公司开发了新型社交网站开心网(kaixin001.com),凭借多种互动游戏迅速传播,半年后注册用户即已突破500万人,每日页面浏览量超过1亿次。2008年10月,互联网上出现了一家与开心网中文名称一模一样,而且服务功能、网站布局、页面设置几乎完全相同的“开心网”(kaixin.com),导致kaixin001.com注册用户上升趋势明显减缓。2009年5月,开心网的运营商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此案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2010年10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决,认定被告方千橡互联及其关联公司千橡网景侵权事实成立,开心网胜诉。千橡互联及千橡网景公司不能再使用开心网这一名称,并赔偿4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2)网页混淆行为。
网页混淆行为通常和域名混淆同时存在。在网页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有将他人的商标或外观设计并入网页,或是采用“拿来主义”,随意在网络上复制其它网站的网页,经过改头换面后变成自己的劳动成果,有的甚至整个网站“克隆”过来,以吸引更多的浏览者,提高网站的点击率,严重侵害了被抄袭者的经济利益。当两家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上述开心网案例中,就存在网页混淆行为。
3)搜索关键词混淆。
搜索关键词混淆就是利用搜索引擎的商业推广功能,某些电子商务网站通过购买某些关键词,其中可能包含他人的商业标志,将这些关键词作为导向自己网址的标识。当用户搜索此类词语,即会在搜索结果前列出现自己的网站网址。这种通过人工方式借助他人商业标志改变关键词排名的行为干扰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属于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京东橡胶诉京东商城不正当竞争案。京东橡胶是一家专业生产橡胶产品的小企业,早前就注册了互联网域名www.jingdong.cn,并开办京东橡胶网,推广其产品。京东商城在开展百度竞价排名业务时,却将原告拥有的www.jingdong.cn域名设置成了关键词,导致用户在点击本属于原告的www.jingdong.cn域名时,访问的却是京东商城的网页。法院最终认定,京东商城与京东橡胶有限公司在网络销售领域存在竞争关系,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同业经营者,京东商城将域名www.jingdong.cn设置为百度竞价排名关键词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2)虚假宣传行为
网络世界中的虚假宣传行为与传统方式虽有区别,但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样的,即通过贬低别人、抬高自己来引诱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网络虚假宣传行为具有手段多样、强迫性、可识别性差、受众范围广等特点,在网络上传播的虚假信息速度快、范围广、影响更直接,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妨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特别是每年电商促销期间,“秒杀价、一元购、最低折扣、好评率99%、无差评、全网销量第一……”等等用语,对成交量、成交额等进行虚假宣传,消费者反映强烈。
案例:南京恋蝶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店上销售艾君生姜强韧洗发水,在宣传页面声称该洗发水具有生发增发密发功效。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生发育发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功效,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批准文号。然而上述洗发水并未取得批准文号,且不具有生发育发功效,只是普通的洗发水。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3)商业诋毁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也称为商业诽谤或诋毁商誉的行为,指为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捏造事实,损害或可能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特别在具有竞争关系的软件产品之间,在无事实依据的基础上,通过监测软件对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的软件进行缺乏客观公正性的描述,导致用户产生不合理的联想甚至负面评价,给同业经营者的商业声誉和商业信誉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贬损,属于商业诋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著名的3Q大战中,也存在商业诋毁行为,360声称QQ侵犯了用户隐私,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
其他《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等在互联网上都有所体现。
二、电商行业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路径
(一)权利人(维权篇)
知识产权工作首要问题是保护,而有效的维权是保护的重要手段。鉴于电商行业特点,权利人的维权方式也应与之适应。
1、保全证据
因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易于变更、删除,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平台内经营者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需要冷静应对,不要急于联系电商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否则可能打草惊蛇,导致侵权人迅速删除侵权信息,甚至换个身份或换个平台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后续维权增添了更多的障碍。权利人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先行保全证据,手握证据才能任由自己选择最优维权方式。以下介绍几种常用证据保全方式:
(1)公证处公证保全
公证保全证据是公证处的传统业务,在实践中,经公证保全的证据一般会被司法、行政机关采信,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平台内经营者经营的商品(以下“商品”均包括“服务”)涉侵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应当根据知识产权种类分别采用不同的公证保全证据的措施。当被侵害的权利为商标权或图片、美术、字体、文字等著作权时,通常对经营页面进行网页公证;当被侵害的权利为视听作品时,通常对经营页面进行网页录屏公证;因专利侵权的认定需将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所以当被侵害的权利为专利权时,通常需要进行购买产品的网页公证、收货公证、确认交易公证。
公证保全证据的内容应当包括店铺主页、经营主体(账号、ID号、营业执照、地址、电话)、侵权产品介绍、经营规模方式内容、销量、交易订单、支付情况、物流信息等。
(2)电子证据保全
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电子证据保全作为新的证据保全方式,因其快捷、可信、成本低、易查证等特点,越来越多的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电子证据保全根据技术手段不同分为区块链技术证据保全、可信时间戳技术证据保全,当前市场主流的电子证据保全应用平台有权证链、权利卫士等。
电商行业知识产权维权中采用电子证据保全主要是进行网页存证、录屏存证,缺点是无法对交易实物进行证据保全。
(3)行政执法证据保全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侵权物品所在地市场监管、公安部门举报,上述部门可以进入侵权人经营场所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帐册,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并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对涉嫌侵权的商品和生产设备进行清点、抽样、查封等。权利人可以在诉讼程序中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或代理律师凭法院调查令调取上述行政执法过程形成的文书及查封、抽样的实物,作为权利人维权的证据使用。
(4)诉讼证据保全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平台内经营者所涉侵权的初步证据,如情况紧急,权利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且证据随时有灭失风险的,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权利人如果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权利人此时还需要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侵权通知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平台内经营者侵害其知识产权的,可以通过线上投诉、邮寄信函等方式向电商平台经营者发送侵权通知,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持续及防止权利人损失的扩大。
侵权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应当包括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权利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涉嫌侵权商品的信息和网址,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等。
(1)涉专利权的侵权通知
专利权人侵权通知的内容包括专利证书(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缴费凭证、权利人信息、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页面信息、技术特征或设计特征比对说明等。
(2)涉商标权的侵权通知
注册商标权人侵权通知的内容包括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证明、权利人信息、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信息、判断商标侵权的简要说明。
(3)涉著作权的侵权通知
著作权人侵权通知的内容包括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创作过程证明、作品首次发表证明、权利人信息、被控侵权商品信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简要说明。
3、维权方式
(1)平台维权
向电商平台经营者发送侵权通知仅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初步维权方式,特点是高效快捷,可能达成的后果是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等,产生制止侵权行为持续和权利人损失扩大的效果,但要实现对侵权商品及生产工具的查扣,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甚至惩罚性赔偿等维权效果,必需结合其他维权方式进行处理。
如果电商平台经营者收到侵权通知不立即采取商品下架等必要措施的,权利人可根据制止侵权紧迫性,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司法强制力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
需要权利人注意的是,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的,应加倍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恶意包括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利证明,提交虚假侵权比对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明知权利状态不稳定仍发出通知,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
(2)行政维权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取得平台内经营者侵权的初步证据的前提下,可以向平台内经营者工商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或公示的生产仓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调查,包括现场对侵权商品、生产设备的查处,复制相关文件、账册等。
行政维权方式的特点是效率高、成本低;缺点是行政机关不能对侵权损害赔偿作出处理,且不能与诉讼维权同时进行。行政维权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认定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察处理。
(3)诉讼维权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取得平台内经营者侵权的初步证据,或者在先行政维权程序中取得侵权证据的前提下,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平台内经营者赔偿损失。在诉讼维权过程中,可以根据现有证据、线索,向法院申请对侵权商品、生产设备、账册、账户进行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既完善了诉讼证据又查封了财产,利于对侵权行为全方位打击。
诉讼维权的特点是震慑力、强制力突出,是当今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和商业竞争的主要手段;缺点是周期长、成本高、专业性强,通常需要委托知识产权律师办理。
(二)电商平台(管理篇)
虽然电商平台经营者仅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并不直接参与交易活动,但依据《电子商务法》规定,其对平台内经营者负有管理义务,包括对侵权交易采取必要措施,对不确定的侵权投诉终止采取措施,以及对显而易见的侵权和重复侵权采取必要的监控、防范措施等。根据“避风港规则”,电商平台经营者尽到管理义务的,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不负民事责任,如进入避风港般安全,反之则应就构成帮助侵权所造成的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日常管理义务
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的电商活动所涉知识产权需进行常态管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电商平台经营者对申请加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核的程序中,需要对其主体身份,拥有的和经授权的知识产权进行形式审查、备案,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书面承诺;平台内经营者开设品牌店、旗舰店的,必须提供商标权属证明或授权证明。
2、电商平台经营者适用“避风港规则”的条件
《电子商务法》及《民法典》实施以来,“避风港规则”的运用已经扩展到整个网络服务平台所涉知识产权领域,规则内容可作如下解析:
(1)通知+下架
在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涉嫌侵害知识产权时,权利人有权向电商平台经营者发送侵权通知并要求将所涉商品下架。侵权通知包括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权利人身份信息,能够实现准确定位被控侵权商品的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电商平台经营者对侵权通知初审后认为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及时对所涉商品采取下架措施,并向平台内经营者转送侵权通知。
(2)声明+恢复
平台内经营者收到侵权通知后,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未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可以向电商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不侵权声明包括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能够实现准确定位、要求终止必要措施的商品信息,获得的权属证明、授权证明等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声明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电商平台经营者向权利人转送声明后15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停止对所涉商品的下架措施;因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等权利人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导致延迟的,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电商平台经营者在平台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过程中,依法实施“通知+下架”、“声明+恢复”措施,可以适用“避风港规则”而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电商平台经营者收到侵权通知未及时采取下架措施,或无正当理由擅自恢复上架的,需对权利人损害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电商平台经营者排除“红旗规则”适用的条件
“避风港规则”并非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绝对安全港或抵挡侵权责任的挡箭牌。当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事实显而易见,如红旗一般高高飘扬,则电商平台经营者不能对此视而不见,或者以不知道侵权事实来推卸管理责任,否则应与实施侵权行为的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共同或连带侵权责任。这种规则就是知识产权界所说的“红旗规则”,《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体现的就是“红旗规则”在规范电商活动中的运用。
电商平台经营者要排除“红旗规则”的适用,需要加强与重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作,获取权利人授权范围信息,建立品牌经销白名单。如获取国家冬奥组委对“冰墩墩”形象授权经销信息,获取迪士尼公司对“玲娜贝儿”形象授权经销信息等,对获得授权的平台内经营列入知识产权预警白名单,对白名单外的经销相关商品的平台内经营者实施警告或下架等必要措施。对重复侵权的平台内经营者,或被多次侵权的知识产权采取常态化监控,再发生侵权行为时能够及时主动采取必要措施。
(三)平台内经营者(防御篇)
因电商平台的信息公开、可复制且传播速度快,平台内经营者作为电商交易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对其销售的商品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可以主动采取保护措施;在销售知识产权权利状态不确定的商品之前,需要先进行知识产权的清理工作,防止构成侵权;在收到他人侵权通知等维权主张时,需要对维权主张进行核实和客观评价,厘清抗辩理由。
1、知识产权获取
平台内经营者获取商品的知识产权,是防范侵权风险的主动措施和有效手段,根据取得方式不同,分为知识产权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为确保知识产权归属确定性和能受法律保护,我们提倡先获取知识产权再公开相关信息和商品上市。如商标注册程序中,商标经过商标局实质审查和初步审定公告,最终被核准注册的商标能够大大降低使用过程中的侵权风险;一个专利技术方案形成,必须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再公开或上市销售,否则专利申请将因公开而丧失新颖性,失去授权条件;虽然作品完成时即获得著作权保护,但及时进行作品登记可以获得规范的著作权初步证明,可规避其他证明形式证明力不足的风险。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包括转让取得、授权使用、继承取得等。转让取得获取的完整的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享有专有权;授权使用获取的知识产权可能在法定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做了二次限定,而且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方式的授权并非专有权,所有的被许可人将形成局部市场竞争。
2、知识产权备案和公示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AI技术的发展,电商平台经营者也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措施。平台内经营者应该主动将拥有的知识产权向电商平台经营者备案,电商平台经营者将备案信息通过AI技术对平台内存量和新增的商品进行侵权检索,可以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
平台内经营者可以在其销售的商品或相关宣传广告中标识商品的知识产权信息,如添加注册商标或“R”标志、专利号、作品登记证书等,使他人接触相关信息后知悉商品存在的知识产权,进而主动规避侵权,即便接触者产生侵权行为,也因涉嫌故意侵权而可能负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3、知识产权清理
电商行业的知识产权清理,是指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某商品前,需要厘清该商品包含的全部知识产权。有些情况下,平台内经营者拥有的知识产权不可能覆盖其销售商品中所包含的全部知识产权。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对该商品包含的全部知识产权均有所有权或被授权销售,则可以正式上市销售;如果对该商品包含的部分知识产权未经授权,则应当获得许可后方可销售,否则将面临侵权纠纷风险。
4、知识产权纠纷应对
(1)平台内经营者收到他人侵权通知等维权主张时,应当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做出全面分析判断:
一是对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判断。如商标权需根据商标注册证编号在商标局官网查询其真实性,是否在有效期间;专利权需根据专利号在专利局官网查询其是否在专利有效期间,是否缴纳了近一年度专利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否肯定该专利权的稳定性;著作权需在作品登记平台查询创作完成时间,是个人作品还是法人作品,进而判断是否处于保护期间。
二是判断维权主体是否有权提出维权主张。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向他人作出独占许可的,权利人无权就被许可的权利提出维权主张;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无权单独提出维权主张。
三是初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对注册商标的侵权要从商品种类、商标相似程度、商标知名度等综合判断;专利权的侵权要从专利技术方案所属领域、专利技术方案所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判断;著作权的侵权要从对作品的接触可能性,作品要素的相同、相似比例进行对比判断。
四是厘清构成侵权的情况下的抗辩理由。如果经过初步判断,平台内经营者可能构成侵权,则应当考虑是否能够否定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或者考虑所销售的商品是否具备合法来源,进而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2)平台内经营者有权销售情形下,收到他人错误侵权通知的应对措施:
一是向电商平台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书面声明。声明应当包括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能够实现准确定位、要求终止必要措施的商品信息,获取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授权证明等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声明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
二是运用反向行为保全制度紧急维权。在电商销售旺季,如618、双十一等紧急情况下,因他人错误的侵权通知,电商平台不立即恢复商品上架,侵权通知人不立即撤回侵权通知或者停止发送侵权通知等行为,将会使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平台内经营者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要求电商平台立即恢复商品上架,即反向行为保全。
三是对错误侵权通知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平台内经营者因他人发出的错误侵权通知、恶意侵权通知造成损害的,可以将通知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平台内经营者不侵权,并要求通知人赔偿因错误通知造成的损失,发出恶意侵权通知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三、电商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是应对电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根本性措施
1、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布局,视产品的市场需求及企业资金状况,提前注册、申请相关知识产权;
2、做好知识产权风险排查与预警工作,在产品生产、采购、营销环节中尽可能避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冷静分析案件,针对个案采取不同措施
1、确属侵权的,企业应第一时间主动删除、下架被控侵权产品链接。企业可以利用平台获取权利人的联系方式,主动沟通协商和解事宜,争取尽快达成和解方案,以早日解封账户、顺利开展后期的企业经营活动。
2、当无法联系到权利人或无法得到权利人回应的,电商企业可以考虑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协助处理、应对纠纷。当和解金额过高、条件过于苛刻时,也可以考虑在律师的帮助下积极应诉,以便在诉讼中争取将赔偿金降低至合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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