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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遗嘱需要注意什么?

发布日期:2023-11-03    作者:刘永斌律师

基本案情:年近80岁的老人孙先生2004年订立自书遗嘱对名下的两处近600多平米的房进行了分割,并将遗嘱交由爱人陈女士保管。因五个子女(四个女儿一个儿子)家庭生活境遇不同,自知年事已高,为避免百年后子女因房产处分不当导致家庭不和,跟据当时家人的实际居住情况,老人孙先生在2008年对04年的遗嘱进行了调整,因眼花手抖不方便写字,便口头陈述房产处分情况,让长女记录整理后打印出来,由其亲笔签字确认,爱人陈女士一直在旁边记录。2010年孙先生病故,五个子女就父亲遗留下的房产分割产生异议,其中两个子女认为04年的遗嘱有效,三个子女认为08年遗嘱有效,是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母亲陈女士协调不成,之后不久也因病去世。五个子女因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将纠纷打到人民法院。法庭上亲情已不在,同一血脉的兄弟姐妹分别坐到了原告席和被告席。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判决结果:否定了08年遗嘱,确定04年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最终,官司谁也没有赢却都输掉了亲情。

一、为什么08年的打印遗嘱无效?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孙先生的长女和妻子虽然在场作见证,但是他们分别是继承人和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没有见证人的资格,不能作为见证人在场作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孙先生的这份遗嘱在形式上有误,是无效遗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为什么04年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04年的遗嘱对家里近600平的两处房子进行了处分,这两套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先生遗嘱中无权处置配偶陈女士的那部分份额,所以遗嘱中处分的属于孙先生的一半财产有效,另一半属于配偶陈女士的无效。由于陈女士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属于其一半财产由五个子女均分继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心愿传承提醒您:变更遗嘱要注意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要求,无论是在立自书、代书遗嘱或打印遗嘱,最好要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另外,要注意见证人有无见证资格;最后要注意财产是否为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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