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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或明知三无产品而购买,然后诉讼主张索要十倍赔偿,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23-11-03    作者:崔新江律师

通过庭审查明情况可知,原告在购买本案涉争的60包牛肉干时,已明知被告售卖的牛肉干属于假货,仍执意购买,原告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应鼓励,且原告未就产品给其造成损害后果进行举证,故原告要求十倍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十倍赔偿金额4108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向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体应当具有消费者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

经查,本案原告多次在本院及外地法院提起类似诉讼,这与普通消费者的习惯明显不符,可认定原告系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涉案产品,购买商品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这与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目的不同,原告的行为明显具有营利性,其以购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明显,其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和目的不应被鼓励和提倡,故本案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
对原告主张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十倍赔偿金额410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销售的产品,其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本身是否有毒有害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形之一,但不是唯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更不意味着只要食品不是有毒有害就可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被告辩称涉案产品不属于有毒有害产品,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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