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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多年前买的商品房未拿证,现在没有购房资格还能起诉办证吗?

发布日期:2023-10-08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广州市住房限购政策从2010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如果是这个时间之前买的商品房,即使现在没有购房资格,也可以起诉开发商办理房产证,不受购房资格的限制。如下面这个案件,黄某2008年买的商品房,因当时开发商正在破产重整导致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后黄某2021年起诉开发商办理房产证,法院发函广州市规资局询问是否具备办证条件,规资局回复仅需要开发商提交更名后的纳税证明就可以办理房产证了,购房人现在不具有购房资格不影响办证。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配合黄某办理过户手续。

判决书节选:
关于案涉房屋是否能够过户的问题? 首先,利某公司主张需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黄某需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该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形? 案涉购房合同签订于2008年4月7日,当时广州市尚未施行房屋限购政策(广州市住房限购政策从2010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 一审法院于一审时已发函询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若黄某不具备过户条件,欠缺何种条件? 该局复函称欠缺条件为利某公司更名后未补充提交纳(免)税证明,并不存在黄某个人购房指标的过户障碍? 其次,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债务人出售不动产,符合下列条件的,买受人可以要求管理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一)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合同签订时不动产未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二)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经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经支付全部价款或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同意将剩余价款交付管理人;(四)非因买受人的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黄某已支付购房款。黄某于二审期间提交发票证明其支付案涉房屋的电费、垃圾清运费、物业管理费用,案涉房屋在黄某的管理和使用之下。案涉房屋未能过户系因利某公司更名后未补交纳(免)税证明所致? 再次,黄某于2008年4月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其购房资格不受广州市住房限购政策影响? 一审法院判令利某公司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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