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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教你侵犯著作权罪的侵权认定裁判规则!

发布日期:2023-09-29    作者:黄雪芬律师
一个案例教你侵犯著作权罪的侵权认定裁判规则!——记郑某涉嫌侵犯著作权不被逮捕案 
 
前言: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受著作权人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我国的《著作权法》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商场如战场,在利益的驱动之下,一些市场竞争对手为了博取自己的利益,绞尽脑汁,背信弃义,利用公安的力量“法办”竞争对手,把弱肉强食的游戏发挥得淋漓尽致,在他们看来,似乎没什么比用刑事手段打击竞争对手来得更“高大上”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近日刚刚办结一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抓,最终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对此手段深有感触。该案在公诉机关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下,在专业软件著作权诉讼律师黄雪芬、谢富裕律师的缜密推敲、沉着应对下,及时结束了这场商业闹剧。
 
 
 
 
 
案情简介
在2006年年底,罗某与郑某达成协议,希望郑某为他们共同的纺织业务开发一款软件。郑某看到了这个项目的潜力,因此在2007年2月从其之前的工作单位珠江某厂离职后,开始全职编写这款电脑提花系统软件代码。到了2007年3月5日,罗某通过他的个人邮箱向郑某发送了一份《合伙进行产品研发、生产、经营协议书》,明确规定罗某负责产品的研发和经营相关的费用,而郑某则以智力投资的方式参与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两人约定了分成比例。同一天,郑某回复了罗某关于修改后的《合伙进行产品研发、生产、经营协议书》的邮件,只是对协议书进行了修改。尽管双方并未签署合同,但已经按照修改后的协议履行了义务。罗某以及他担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广东C公司,未经郑某同意,将郑某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在广东C公司名下。此外,从2019年2、3月份开始,罗某未完全支付软件使用收益,4月份起也不再支付任何软件使用费用。后来,郑某成立了R公司,并开始使用上述提花系统软件代码。罗某却反认为认为郑某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构成犯罪,因此报警立案。
 
律师说法:
著作权侵权认定裁判规则
对于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一般按照以下思路进行判定:1.原告对其主张的作品是否有权利基础。2.原告主张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保护的作品。3.被控侵权作品是否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4.被告的抗辩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
 
著作权侵权认定规则有:
 
1.思想表达二分法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指作品的思想感情和表现形式分别属于主客观两个范畴,著作权法只保护包含作者独创性创作的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这是著作权基本理论之一。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意义在于划定著作权保护范围。二分法作为一种理论工具,其应用场合为当作品被利用,发生侵权纠纷时,有侵权嫌疑的作品和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有相似之处,此时需要用理论工具来区分抽象的思想和具体的表达。
司法实践中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会首先对侵权作品进行分析,判断侵权作品涉及的是原作者的思想层面还是原作者具体的表达。在区分思想与表达上,司法实践又产生了“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即首先将作品中属于思想的抽象部分抽离,再过滤掉两部作品中相同但又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最后将两部作品剩下部分结合独创性要求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2.实质性相似+接触
(1)接触
“接触”考量的是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有接触著作权作品的可能性,该可能性可以为推定,在先著作权权利人只需要举证证明在诉争商标标识完成前权利人作品已进入相关公共领域或者诉争商标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可接触到权利人作品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可推定具有接触可能性。
(2)实质性相似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是指作品表达的相似。对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另外,在判断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对公有领域范围的划定对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具有实质性影响。
 
实质性相似+接触是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重要规则,其要点是:(1)被诉侵权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2)被诉行为人具有接触原告作品的高度盖然性(高度盖然性即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给出定义),是否具有接触的可能性需要证据证明,比如侵权行为人通过中间人接触过在先作品,或者在先作品已经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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