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3-09-28 作者:孙宇光律师
一,报警与告诫书
在生活中一旦遇到家庭暴力情况,务必在第一时间报警。在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前,公安人员对于此类报案一般只以调解的方式介入,但由于口头警告基本没有约束力,这一方式并不能有效防止施暴者日后再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这样的情况有了极大的改善。新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可见,根据新法公安人员出警时对加害人出具的“告诫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果告诫的对象继续施暴,就可依据此告诫书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同时新法第二十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这无疑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当受害者日后提起离婚诉讼时,不排除法院依据告诫书直接判决离婚的可能性。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家庭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与以往不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自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可以单独申请。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民事裁定可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救济和保护,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将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保护,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
三,起诉离婚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多次实施家暴行为,在另一方充分提供证据(如:验伤报告、伤痕照片、报警记录等)证明的情况下,经法院调解无效后,应当判决离婚。同时,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可知,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请求赔偿的时间一般是在离婚诉讼时,如果诉讼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且没有明确声明放弃的,在办理离婚后的一年内,可以提出家庭暴力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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