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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理财产品风险告知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3-09-28    作者:陈亮律师
实践中,有人实际想办理存款,但是办成了保险或者理财产品,导致有一定的损失,有此和银行争执不下。
一, 卖者要进行风险告知
具体说就是适当性义务,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人,具体告知要让消费者了解理财产品的有关风险和法律后果,具体细则一般要看监管部门的规定。
 
二, 概括性告知不行
有的卖方为了规避责任,直接让消费者写下《我知道有本金亏损的风险,我愿意承担风险》,法院一般不支持卖方因此要求不承担责任的。
 
三, 不进行告知卖方一般要赔偿
具体赔偿数额一般是损失的本金和利息数额。
 
四, 举证责任
一般由卖方对履行告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证据都在卖方这里,其举证比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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