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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继子继女的名义买房,丈夫去世了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3-09-26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可以起诉被借名人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可,关于房产继承份额方面,需另案起诉继承官司。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和妻子借用丈夫前妻女儿的名义买房,未签订借名买房协议。后丈夫去世,妻子要求直接继承该房屋份额。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没有签订借名买房协议,但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存在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关系。但妻子不能直接在一个官司里起诉继承房产份额,需先起诉继女,要求继女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登记在丈夫(已去世)和妻子名下。然后再起诉继承官司,要求按法定继承来继承房屋份额。由于妻子不肯变更诉讼请求,法院最终驳回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吴夫、李现妻与吴二女之间是否存在借名购房关系的问题?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名购房关系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购房意愿、房屋的出资及购房票据等资料的持有、房屋的占有使用及支配、未签订书面借名购房协议的合理性等?
第一,关于购房意愿问题? 吴二女主张吴夫因与吴二女母亲离婚对吴二女存在愧疚买房赠与给其以作弥补,李现妻主张购房供其一家人居住因首付款的比例问题借名购房?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吴夫与吴二女母亲已离婚14年,如果吴夫因吴二女所主张的原因而对吴二女有所愧疚理应早作弥补? 而2013年3月12日购买案涉房屋时吴夫与李现妻已结婚近3年,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案涉房屋? 吴二女主张案涉房屋属于赠与给其应取得李现妻的同意,而吴二女未举证证实李现妻有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第二,关于购房的出资及购房票据等资料的持有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的首付款及2013年3月25日至2020年7月10日期间的大部分按揭款系在吴夫、李现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吴夫、李现妻通过向吴二女的银行账户转账进行支付;案涉房屋办理产权证的契税也系由李现妻转账支付给吴二女用于支付案涉房屋的契税;购房合同、发票、借款借据等相关购房合同及票据亦由李现妻持有,李现妻亦对其未持有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了合理的解释,且该解释亦有其一审中提交的微信记录予以佐证?
第三,关于房屋的占有使用及支配问题? 双方均确认未在案涉房屋实际入住? 供电局于2017年5月23日出具的《客户用电受理回执(申请业务办理)》载明客户为吴夫,装修合同、装修款项、装修保证金均系吴夫签订和支付,案涉房屋的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系与李现妻沟通以便确定案涉房屋的装修方案,综合该类证据可以认定案涉房屋的使用权系由李现妻夫妻支配? 吴二女虽对此不予确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本人占有使用过案涉房屋及由其本人实际支配使用案涉房屋?
第四,吴夫、李现妻与吴二女之间虽未就借名购房事宜签订书面协议,但吴夫、李现妻系吴二女的父亲与继母,均系亲属关系,亲属之间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因此亲属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借名购房协议亦不违背常理?
综上,李现妻等人主张吴夫、李现妻与吴二女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关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李现妻等人在未起诉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直接主张确权等诉讼请求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李现妻可另案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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