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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和土地纠纷能打官司吗?

发布日期:2023-09-26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一定,如果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而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法院就应当受理。如果是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法院就不受理。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某地块属于军产,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纠纷,法院应当受理。改判裁定一审法院受理。

裁定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广某以物权保护为由诉天某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广某是军队单位,案涉地块属于军产,且广某诉请主张的事项系多年前军队经商活动改革期间的遗留问题,本案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裁定不予受理广某的起诉。
二审广州中院认为: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上诉人提交了)城地批字第X号《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1986年房地字X号《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中央军委某办公室广州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据此,上诉人已提交了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初步证据,并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根据现有在案证据,上诉人与天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上诉人在本案所提物权保护的相关诉讼请求,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应依法立案受理。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处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本案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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