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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要离婚了补签一个房产只赠与儿子的协议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3-09-26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看房产有无加儿媳名字,加了再补协议(赠与给儿子一人)就无效。未加名字的话,父母本来就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可随时撤销赠与,相当于协议是有效的。 房产赠与切记一个重要点:过户前可随意撤销,过户后不能撤销。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在儿子婚内,出资帮儿子买了套房,写儿子一人名字。后儿子又房产证加了老婆名字。后儿子闹离婚,父母起诉,要求确认自己才是产权人,并提供母亲和儿子签订的协议,写明是母亲借儿子名义买房。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和儿子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应当是赠与关系。而儿子又赠与了一半产权给儿媳且已过户,父母即便与儿子签订有什么协议,由于儿媳不知情,对儿媳也不生效。涉案房产已登记在儿媳名下,儿媳享有一半产权,判决驳回父母要求确权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按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以朱夫名义购于朱夫、郑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产权登记在朱夫一人名下,但购房资金来源于朱父、姚母出资购买的位于北京市 房的售房所得(包括房产增值部分),依法应视为作为父母的朱父、姚母对作为儿子的朱夫一人的赠与,涉案房屋属朱夫的个人财产? 但在朱夫、郑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朱夫、郑妻签署《夫妻财产约定书》,确认涉案房屋归双方共同共有,房管部门据此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朱夫、郑妻共同共有,应视为作为丈夫的朱夫对作为其妻子的郑妻的赠与,该赠与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赠与行为随着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完成而完成,涉案房屋产权已由朱夫一人财产转化为朱夫、郑妻夫妻共有财产? 本案中朱父、姚母根据姚母、朱夫二人签署的《协议》拟证实朱父、姚母与朱夫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但该协议属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内部约定,未办理公证手续,本案也无证据显示朱父、姚母或朱夫在朱夫、郑妻办理上述加名手续前向郑妻出示上述《协议》及郑妻对此知情,因此上述《协议》不能对抗涉案房屋加名的法律后果,郑妻作为涉案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因此,朱父、姚母诉称其借朱夫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其是涉案房屋实际产权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判决驳回朱父、姚母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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