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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维权解析

发布日期:2023-09-26    作者:孔静律师

未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为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以便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的股东知情权就非常重要了。

·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即股东知情查阅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股东在主张查阅的范围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一般文件档案材料及会计账簿。上述公司文件及资料极大概率包含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别是公司会计账簿更体现了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东行使查阅权时潜在的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那么股东行使时是否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呢?答案是否定的。股东行使查阅权时需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后,若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此时,股东才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查阅是否包含会计账簿的原始会计凭证
根据检索各地法院案例,法院对于公司是否需提供会计账簿的原始会计凭证持不同观点。若股东在主张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时,有合理的理由,初步的证据,怀疑具有真实性,且查阅目的是为维护股东权益,确认公司收入是否完全入账、是否合法合规、财务报告是否真实,那么法院一般予以支持。若股东无法提供合理的理由,未能有初步证据,或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那么,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关于这一部分,法院有自由裁量权,所以股东在维权时要留意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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