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重建过,房屋分配协议还有效吗?
律师解答:房屋分配协议还是有效的,但由于房屋已重建,已失去了权利请求的基础,如果重建又没有合法报建的话,法院就更不会支持分配房屋的诉讼请求了。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父母的宅基地房,父母和三兄妹签订了房屋分配协议,协议约定第一间细房归大儿子。后多年后大儿子起诉要求却认第一间房归自己所有。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旧房已拆旧建新,新房未合法报建,且当年分配协议未约定面积,现在的面积与当年已不一致,故改判驳回大儿子要求确权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邓某1有关房屋确权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首先,邓某1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02年4月14日的《房屋分配》材料中有邓某1、邓某3、邓某2的签名确认。从该《房屋分配》材料以及邓某3提交的落款时间为1994年8月18日的《房屋分配》材料的内容来看,位于广州市从化县某号的两层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应为邓某3、邓某2、邓某1的父母邓父、谢母,只是登记在邓某3、邓某2名下,邓父、谢母在1994年8月18日对前述两层房屋进行分配,,将房屋首层门口第一间细房给邓某1?该分配合法有效?
其二,从粤房字第 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来看,位于广州市从化县某号的房屋应为两层房屋,但目前该址上的现状房屋为四层,且从一审法院到房屋现场勘验的情况来看,该址上的现状房屋首层部分的结构与前述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平面图的结构并不一致,在双方未能就房屋的规划报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无法认定现状房屋是在原有基础上加建的第三层和第四层,还是拆除后重建的四层,即无法认定现状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
其三,2002年4月14日的《房屋分配》材料仅载明房屋首层门口第一间细房,未对房屋的面积作出约定,邓某1亦未就现状房屋中的房间进行测绘,无法知悉第一间细房的具体面积,在此情况下,邓某1直接要求对第一间细房进行确权亦不具有可执行性。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间细房归邓某1所有缺乏依据。
由此,一审法院对邓某1关于确权的诉请予以支持,处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改判驳回邓某1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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