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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二手房强制过户案件

发布日期:2023-09-20    作者:张静律师

广州中介错误告知二手房信息,买家能拒付中介费吗?
律师解答:看情况的严重程度,若因中介告知的错误信息,导致买卖双方合同解除,则买家不仅不用付中介费,还能向中介索赔损失。但如中介告知的错误信息并不跟不上影响合同履行,则买家只能要求降低中介费,不能完全不付。如下面这个案件,中介错误告知楼龄和户口情况,买家知情后仍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交易已完成。买家主张不付中介费,法院最终判决买家付60%中介费。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确认丙方已促成双方签订本合同,明确了德某公司、吴买家之间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吴买家主张德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构成违约,本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未如实告知楼龄问题。德某公司经纪人曾告知吴买家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楼龄大致为92年93年,但根据房屋档案实际查询所得,报建年份为1979年。德某公司称已口头告知过吴买家真实楼龄,但未有证据证明,也未能合理解释其为何告诉德某公司错误的楼龄。虽德某公司已带吴买家查看了房屋的情况,但楼龄并非能通过外观就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德某公司作为提供房屋销售中介的专业机构,有义务提供准确的拟交易标的准确信息,德某公司告知吴买家错误楼龄存在过错。
二、关于户口问题。《存量房买卖合同》关于户口问题勾选了无户口。如上所述,德某公司作为提供房屋销售中介的专业机构,有义务提供准确的拟交易标的准确信息。即使户口问题属于房屋中介无法调查核实的内容,也应在提供购房信息时提示购买人相关风险。吴买家作为买方对专业房屋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合理信赖,相信涉案房屋无户口,导致双方未就户口迁出问题及如何解决做进一步的协商和约定,增加了吴买家进行权利救济的难度。德某公司在未能准确核实户口问题的情况下认可《存量房买卖合同》勾选无户口,未能提供准确的拟交易标的的准确信息,存在过错。
三、关于是否承诺年前可以交楼的问题。《存量房买卖合同》关于交楼的条件有明确的约定,即交齐尾款。此交楼条件为德某公司、吴买家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履行过程中也并非德某公司所能掌控的进程。吴买家以此为由认为德某公司存在过错无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吴买家在知道真实楼龄后主张卖方及中介方存在欺诈,但并未因此主张撤销合同,且已实际装修并居住。房屋买卖交易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支付价款购买房屋取得房屋的居住功能,合同的根本目的已实现。吴买家在未撤销合同的情况下,获得德某公司服务并顺利实现交易和标的物的交付,应支付中介服务费。但是,德某公司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未尽居间人义务,如实告知交易标的物关于楼龄和户口的真实信息,存在过错,履行合同存在瑕疵。本院根据德某公司的过错程度,参考约定中介服务费的市场价格大小,酌情调整居间服务费为原约定费用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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