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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执行异议28条和29条适用有什么区别?

发布日期:2023-09-13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28条适用于被执行人是任何人的,包括开发商、个人、公司等。29条仅针对被执行人是开发商的这一种情况。旦实际上28条的范围包含了29条,所以有的案件中,法官可能对法条的理解不一样。有的法官认为被执行人是开发商时,异议申请人仅能适用29条提异议。有的法官认为,被执行人是开发商时,异议申请人可以选择28条或29条提异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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