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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主播直播合同纠纷 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咨询

发布日期:2023-09-11    作者:张静律师

广州公司对主播的直播时间有约定,是否就属于劳动关系?
律师解答:不一定,要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特征有以下三点:1、公司和劳动者具备主体资格(也就是公司有注册);2、劳动者受公司管理,领取公司报酬;3、劳动者干的活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具体还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主播与公司是分配直播收益,不是领取工资。而且合同约定了主播的直播时间,也是为了保证合同对方的收益,也不是为了人事管理,故公司与主播属于合作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从《艺人演艺经纪协议》约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原告的合同义务是为被告的直播提供经纪服务,包括为被告接洽、安排、策划所有与被告演艺事业相关的活动及事务,为被告提供推广资源、提高被告的人气知名度等,被告的合同义务是按约进行直播,而双方的权利是对被告的直播收益进行分配。协议中虽然约定了被告每日直播时长、每月直播天数,但被告的直播收益不归属于原告,也不由原告支付工资,相反是原告从被告的直播收益中分配收益。而从协议内容来看,之所以对被告的直播时长进行约定是为了保证原告方的合同收益,并非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人事管理目的。综上,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无需接受原告的人事管理,无需原告支付工资,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主要特征,而是一般的合作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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