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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发布日期:2023-08-12    作者:范海华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年以下量刑区间】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颁布施行,对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增加“情节较轻”的规定,设立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区间。 
    【追溯标准】《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具体法律规定与适用》第2条第1款。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继续进行邪教活动;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传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 
    【追溯标准】《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解释(二)》第1条第1款。1、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2、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3、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4、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绘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5、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6、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一)】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发展成员;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二)】1、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1500份以上,书刊500册以上,光盘5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500盒以上;2、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3、其他行为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手段、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加以认定。 
    【刑罚适用】1、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2、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邪教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4、人民法院审理邪教案件,对于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除罪情节】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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