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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丧失先诉抗辩权

发布日期:2023-08-06    作者:陈亮律师

一般来说,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情况下,保证人也会丧失先诉抗辩权,直面债权人。

一,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通俗点说就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债务人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在做被告,财产保全,执行等方面,可以要求债权人先找债务人,执行不到才能执行一般保证人,这就是先诉抗辩权。

二,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无履行能力,一般保证人当然丧失先诉抗辩权,值得注意的是,强制执行到一定期间,即使未出裁定,一般也认为丧失先诉抗辩权。

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

这个时候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再要求d先执行债务人不仅无意义,也没有法律依据。

四,一般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先诉抗辩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当然可以放弃,原则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一般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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