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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设燃气管道要经过业主共有部分,邻居阻挠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3-08-04    作者:张静律师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排除妨害。法律规定业主因建造建筑物或铺设电线管道等必须利于相邻土地或建筑物的,邻居应当提供方便,不应租挠。如下面这个案件,李某因铺设燃气管道,需要经过邻居刘某门前空地与刘某阻挠,李某不得已只好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无权阻止,判令刘某不得阻挠。
判决书节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李某在本案主张其必须经过一横路3号南面围墙(即刘某所有的涉案102房屋前余地上的围墙)进行管道燃气安装而受到阻挠因而提起诉讼,可见,李某系主张在一横路3号南面围墙(即刘某所有的涉案102房屋前余地上的围墙)进行管道燃气安装。《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一横路3号南面围墙(即刘某所有的涉案102房屋前余地上的围墙)系3号住户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各住户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可见,不动产权利人铺设燃气管线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时,有关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得加以阻挠。本案李某拟进行管道燃气安装经过的一横路3号南面围墙属于3号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不属于刘某个人专有的土地、建筑物,但刘某应参照上述规定,为李某安装管道燃气提供必要的便利,即不得阻挠李某经过一横路3号南面围墙(即刘某所有的涉案102房屋前余地上的围墙)进行管道燃气安装。当然,李某在安装管道燃气时,应当尽量避免对刘某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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