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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能否代表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发布日期:2023-08-01    作者:朱明胜律师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受害人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部门刊发启事,未发现其近亲属,政府民政部门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民政部门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原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且其法定职责不包括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无着 的人提起民事诉讼,故民政部门不是十个诉讼主体,其起诉应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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