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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劳务活介绍给他人,他人干活受伤了自己要赔偿吗?

发布日期:2023-08-01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看有没有签分包协议及有没有获利等,如果有获利可能被认定是分包人,没有获利可能被认定是介绍人,每个案件不一样,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周某介绍邓某去干廖某的拆排栅的活,邓某干活时摔下来受伤构成9级伤残。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只是介绍人,并未获利。廖某直接付给了邓某费用4000元,故案件与周某不相干。认定邓某与廖某之间构成承揽关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第一、关于周某与廖某、邓某之间的关系。首先,廖某主张其另将拆排栅的劳务分包给周某,周某不予确认,称其只是介绍他人帮廖某拆排栅。本案中,案涉排栅并非周某搭建,微信聊天记录中周某明确表示“找人帮”廖某拆排栅,周某未从中有不合理的获利,廖某亦未能提交分包协议等证据证明其将拆排栅的劳务分包给周某。故对廖某称其将拆排栅的劳务分包给周某的主张,不予采信。其次,如上所述,未认定廖某将拆排栅的劳务分包给周某,周某只是为廖某介绍拆排栅的工人,邓某主张与周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要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邓某与廖某之间的关系。首先,邓某虽未直接与廖某联系,但经周某介绍,其方实际为廖某提供拆排栅的劳务,邓某与廖某之间并非不存在法律关系。其次,根据双方提交证据及陈述,认为邓某与廖某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关系,理由如下:邓某等为廖某提供拆排栅的劳务,工作时间未受廖某的指示安排,其方自带工具完成该工作任务,由廖某按工作量向邓某等支付劳务报酬,双方以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邓某与廖某之间不存在身份上的控制、支配或从属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更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综上,邓某主张与廖某是雇佣关系,缺乏依据,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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