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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费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

发布日期:2023-07-26    作者:赵荣烈律师

关于基本生活费的性质及该类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问题
  
基本生活费并非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而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能因为涉及工资支付的有关规章政策等对基本生活费作出规定,就认为基本生活费属于劳动报酬。基本生活费在性质上不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基本生活费问题的解决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劳动者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法规,采取合适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只有在双方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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