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及补救
(一) 票据抗辩的概念及种类
1.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抗辩的种类
主要有两种:
(1)物的抗辩。
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所作的抗辩。无论持票人是谁,债务人都可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进行抗辩,理由可以是票据无效、日期未至、签名不符、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有涂改痕迹等等。
(2)人的抗辩。
主要是指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这种情况往往是当事人在票据约定付款人只对票据上的收款人承担票据责任,或该票据只能在约定的主体范围内流通,债务人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持票人不是收款人或不是约定范围内的主体,债务人就可以持票人的不符为由,拒绝给予承兑或付款。
(二) 抗辩的事由及限制
1.抗辩事由
是指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定理由。除了前述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种形式之外,尚有恶意抗辩事由和对价抗辩事由,这是从法理上所做的划分。在票据活动实务中,债务人提出抗辩,一般是从该票据是否有不当的主体关系,如当事人的资格欠缺、票据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当事人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况,是否存在取得票据中有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情况,如果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债务人均可以此为由提出抗辩,即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2.抗辩的法律后果
抗辩是债务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一种措施,但这种措施仅仅是处于债务人的单方面判断,判断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判断准确,债权人的票据权利的确有瑕疵,拒绝履行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正确的;一种可能是判断有误,债权人的资格及票据权利不存在任何瑕疵,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因此,债务人要承担自己不当抗辩给有关票据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3.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各国的票据法理论都指出,票据一经转让,债务人对其让与人(前手)的抗辩就不能随债权转移到受让人(后手)身上,称为抗辩切断,但不接受出票人或前手与债务人之间存有的抗辩事由,这些事由将由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另案处理,与持票人没有关系。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二、 票据丧失的补救
(一) 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2.挂失止付的条件
(1)被请求挂失止付人。
(2)有丢失票据的事实。
(3)向付款人本人挂失止付。
(二) 挂失止付的程序
(1)挂失止付的提起人。挂失止付的提起人应为丧失票据的人,即失票人。一般说来,失票人当然为票据的持有者即持票人。但此处所称的票据持有者并不一定为票据权利人。我国票据法第15条只规定失票人可以通知挂失止付,并未限制失票人资格。所以只要是丧失票据实际占有的当事人,均可通知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的相对人。应为丧失的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在票据上载明代理付款人时,也包括代理付款人。所以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如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银行汇票等,不能挂失止付。
(三) 挂失止付的法律后果
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所以,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应停止对票据的付款。如果其仍对票据进行付款,则无论善意与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挂失止付只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临时补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据被他人冒领。票据本身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失票人的票据责任并不因此免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能因挂失止付得到最终的恢复。另外,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四) 公示催告及诉讼
1.公示催告的概念
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告知各界,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就不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请求法律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票据的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公示催告的适用
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示催告的后果
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3个月内申报权利,公告期间,票据权利被冻结,不能承兑、不能付款、不能贴现、不能转让,有关当事人对票据的任何处分均没有法律效力。
4.公示催告的终结
有两种情况。一是经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二是经法院判决终结公示催告。
(1)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提出相关的票据主张权利时,法院就应该立即裁定终止公示催告,并通知申请人和票据付款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做出前,又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也应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此后,申请人和权利人就应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提起有关确认权利归属的诉讼,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其纠纷。
(2)判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者提出相关的票据、或者申报人提出的票据非申请人丧失的票据时,则依申请人的申请,由法院做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法院做出的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的最终结果,是对公示催告申请人票据权利恢复的确认。自该判决做出之日起,申请人就有权依该判决,行使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已做出除权判决的票据,则丧失其效力,持有人不能再依此票据行使任何票据权利,即使票据的善意取得人,也丧失其票据权利;对于票据债务人来说,对获得除权判决的申请人进行的清偿,与对持票人所为的清偿具有同一法律效力,可以依此主张免责。
(五) 普通诉讼程序
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我国票据法没有对该程序作出详细规定。一般认为,在失票人选择诉讼途径救济自己的票据权利时,应当向法院提供有关的书面证明,证明自己对所丧失的票据上的有关记载事项。此外失票人在起诉时还应当提供必要的担保,以补偿票据债务人因支付失票人票据款项可能出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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