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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后,占用使用费标准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3-07-12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可以参考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发布的同地段工业用房租金参考价。如下面这个案件,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是每平方米13元一月,最终法院判决按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发布的同地段工业用房租金参考价10元一月计算承租人拖欠的占有使用费。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物业2021年9月后的占有使用费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问题。黄房东与李租客所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合法报建)而属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现双方所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6年后厂房租金随市场价格”,同时合同第四条“租金计算标准”条款中则约定“全部租金每3年为一个周期递增10%。租赁期内,租金按递增期计算,每三年为一个递增期,租赁的三年内按原租金不变,从第四年开始,租金按上期的总租金数额递增10%计算,以后每三年按此类推计算每期的租金。”上述两项条款均涉及租赁期满6年即2021年9月起的租金计算标准问题。而根据李租客所提供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发布的同地段工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显示,2020年间同地段厂房的租金市场价仅为每平方米10元/月,远低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13元/月的起始租金价格标准。故本院适用合同第四条约定按照上期总租金额递增10%的标准计算2021年9月1日后的物业占有使用费。至于黄房东提供李租客与次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拟证实涉案厂房的租金市场价格高于每平方米28元/月。对此,本院认为,李租客与次承租人所约定的租金价格完全是由该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其定价因素已包含转租方投入以及合理获利需求等各因素的考量,并不能以此作为同期同地段厂房租金市场价格的认定依据,故本院对其该项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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