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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共有房产过户到一人名下,属于个人财产吗?

发布日期:2023-07-11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一定,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仍属于夫妻共有房产还是一方个人房产。如下面这个案件,101房本是张母和刘父夫妻共有房产,后双方去房管局过户到刘父一人名下。张母去世后,对于该101房是否是遗产产生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无论是登记在谁名下,仍是夫妻共有财产。二审法院认为,101房过户时显示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购买、析产,视为双方已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析产,故该房屋是刘父一人财产。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是继承纠纷,关于101房是否为刘父的个人财产问题。本案中,张母与刘父于2018年10月9日共同前往房屋管理部门将101房析产过户给刘父一人所有,该事实有《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广州市房地买卖合同》、《协议书》等佐证在卷,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中“权利其他状况”一栏记载: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购买、析产;“产权人”一栏记载:刘父。另外,张母与刘父签订的《协议书》,记载:男女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根据《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现男女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座落在番禺区钟村街某房产,原权属人姓名张母、刘父(共同共有)。现男女双方约定将上述房屋转为刘父(全部)。现同意申请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自负。前述证据表明,将101房全部产权份额由刘父一人占有是张母与刘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101房在张母生前已经完成物权变更登记,双方婚内析产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履行完毕。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至此101房属于刘父个人财产。刘父主张101房已经通过婚内析产归其个人所有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母之后通过订立遗嘱另行处分101房,其反悔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属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应为无效。即一审判决将101房的一半产权交由杨大女继承的处理不当,本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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