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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纠纷借公司公账走账,公司需要担责吗?

发布日期:2023-07-11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一般不需要,因为不是真正的交易方。如下面这个案件,真实的是两个个人之间的买卖,但卖家借一个公司的公章和买家签买卖合同,目的是为走账。后买家因质量问题起诉退货款,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和个人卖家一起退货款。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只是借公章,不是真正卖家,改判个人卖家自己退货款。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伍某公司应否承担涉案货款支付义务。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第一,王买家确认与其发生涉案买卖合同关系的交易相对方为周卖家,伍某公司仅是基于向周卖家出借公司印章和账户(走账用)的原因而应一并承担涉案货款支付义务。但是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王买家所称伍某公司向周卖家出借公司印章和账户,仅有周卖家的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第二,王买家确认涉案交易沟通均由周卖家与其联系,并无伍某公司其他人员。但是在涉案交易发生过程中,王买家并无能够提交周卖家与伍某公司存在职务关系的充分证据以证实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周卖家有权代表伍某公司与其交易。此外,涉案款项实际收款人为何某,伍某公司对公账户并未收取王买家任何货款。王买家基于伍某公司出借公司印章和账户行为而要求其承担涉案货款支付义务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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