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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一起给一家公司供货,如何认定承揽人?

发布日期:2023-07-10    作者:张静律师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由各种举证证明谁的承揽人,如实在无法证明,则法院可能会认定两家公司都是承揽人。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两家公司都是承揽人。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某传媒公司与柯某公司均确认系按某传媒公司的要求定作产品,并同意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法院予以认可。
关于定作合同法律关系是成立于某传媒公司与柯某公司之间还是成立于某传媒公司与熠某公司之间。某传媒公司与柯某公司及熠某公司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或者协议,只是在履行过程中补签了三份合同且合同内容并未覆盖双方全部的交易内容,而某传媒公司既有向柯某公司付款,也有向熠某公司付款。某传媒公司或者柯某公司均未能进一步举证证实各自主张,亦未能说明柯某公司或者熠某公司各自供应的产品种类、数量及与某传媒公司付款情况的对应关系以及本案争议的案涉产品与承揽人对应情况。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在双方举证均不充分且目前实际无法识别本案争议的产品实际由谁生产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应认定柯某公司与熠某公司共同向某传媒公司提供案涉产品为宜。至于柯某公司与熠某公司之间如何确定产品的实际提供方,双方可自行解决,若有争议亦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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