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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借亲戚名义买房,离婚时能否分割?

发布日期:2023-07-04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看借名买房的证据是否充分,充分就能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和妻子借妻子妹妹的名义买房,后夫妻离婚,丈夫要求妻子妹妹过户回来。一审法院认为借名买房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二审法院认为可以认定为借名买房,判决妻子妹妹配合过户回来。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钟原告与曾被告就涉案房屋之间是否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借名买房约定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约定,也可以为口头约定,认定存在口头约定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房屋的出资、房屋的占有使用、购房票据及产权证书的持有以及对于借名购房有无合理解释等等。第一,从出资情况来看,曾被告确认涉案房屋的购房款93996.88元、印花税28.50元、产权费3558.95元均是由钟原告支付的,虽然曾被告抗辩钟原告仅为垫付费用且其已将前述款项归还给曾被告妹,并由曾被告妹出具了《收据》,但考虑到曾被告主张支付的是现金,未能提供其他支付的证据予以佐证,且曾被告妹与钟原告之间就离婚后财产分割一直存在纠纷,曾被告与曾被告妹之间又是姐妹关系,故单凭曾被告妹出具的《收据》不足以证明曾被告的主张,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可以认定涉案房屋是由钟原告出资购买的。
第二,从双方的陈述来看,涉案房屋至少在2002年10月后就一直由钟原告占有使用,此时钟原告与曾被告妹已经离婚,曾被告未能合理解释将涉案房屋交给钟原告使用以及交给钟原告使用十余年仍不收回的原因。
从涉案房屋的购买和出售过程来看,存在多个不合理之处。综上,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根据优势证据原则,本院认定钟原告、曾被告妹与曾被告之间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涉案房屋的原始购房合同签订于1996年3月19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亦满五年,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该合同合法。曾被告妹与钟原告在《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书》中已经将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并确定房屋产权归钟原告所有。现涉案房屋具备过户条件,钟原告亦具有购房资格,故钟原告要求曾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本院据实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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