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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几十年未过户也没人主张权利,房就是自己的了吗?

发布日期:2023-07-03    作者:张静律师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当然不是,既然未过户,就要去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该起诉过户就起诉过户。否则无论住了多久,房子也不会变成自己的,产权人随时有权起诉自己搬出来。如下面这个案件,陈某买房后未过户,但住了30多年没争议,最终产权登记公司一起诉,法院就判决陈某腾房了。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就涉案房屋陈某对信某公司是否构成无权占有,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陈某主张其为有权占有的主要理由系其认为信某公司与长某建设公司合作开发、建造了涉案房屋,且信某公司对长某建设公司处分涉案房屋知情且同意。对陈某的该项主张,本院认为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除陈某的个人陈述以外,其并无提供证据证明信某公司与长某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开发等关系使得长某建设公司对涉案房屋具有相应处分权利。其次,关于陈某提出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一方面,就信某公司与长某建设公司之间关系的相关主张系陈某提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陈某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陈某虽称相关书证由信某公司实际控制,但其既没有明确具体证据名称和内容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信某公司持有相关证据而不提交;另一方面,根据陈某的陈述以及在案证据情况可知,陈某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并未尽到交易上的合理注意义务,未审慎审查长某建设公司是否有权处分涉案房屋,现其要求信某公司举证证明该公司与长某建设公司存在相应关系故长某建设公司有权处分涉案房屋,实质上系将自身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后果让信某公司承受,显然理据不足。最后,陈某称居住在涉案房屋期间,信某公司从未向其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但陈某确认2004年左右因信某公司宣布破产,涉案房屋被贴条的事实,故该陈述显然与事实不符。况且,陈某亦无提供证据证明在长达三十多年的时间内其曾向长某建设公司或信某公司要求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综上,本院支持信某公司要求陈某交还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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